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34335-2017 风景名胜区管理通用标准.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及管理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98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T 50328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文件。

3.1

风景名胜资源 scenic and historic resources

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支持科学研究活动和历史文化教育活动的物质与
非物质要素的总称,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名胜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基础,分为自然景观资源和人文景观资源。

3.2

自然景观资源 natural scenic and historic
resources

在自然因素作用下形成和演变的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水系景观、生物景观、气象景观等

资源。

3.3

人文景观资源 cultural scenic and historic
resources

在人类作用下形成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古迹景观、传统村落景观、建筑景观、传统技艺景观、民族

民俗景观、宗教礼仪景观等资源,分为物质文化景观资源和非物质文化景观资源。

3.4

重点风景名胜资源 high value scenic and
historic resources

资源价值评价中处于特级、
一级的风景名胜资源,分为重点自然景观资源和重点人文景观资源。

3.5

游客活动强度 intensity of tourist activities

游客活动的人数、活动方式、活动范围等各项指标的综合强度。

3.6

极限游客容量 limits of tourist carrying
capacity

以非高峰日合理游客容量为基础,综合考虑资源安全要求、设施最大承载力、最佳组织保障能力等

GB/T 34335—2017

因素,对整个风景名胜区及重要景区和游览区段在游览高峰日及其高峰时段所能容纳的最大游客量;可

分为日极限游客容量、瞬时极限容量。

3.7

特殊活动 special events

风景名胜区中需要进行重点管理的大型活动,包括集会、节事庆典、体育赛事、影视作品拍摄、实景

演出、大型游乐活动等。

3.8

分时游览 tour by timesheet

把游览时段划分成若干个错峰时间段的游览组织方式。

3.9

分区游览 tour by zone

把各景点组合成若干个游览区段的游览组织方式。

4 资源保护

4.1 一般要求

4.1.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每5年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类风景名胜资源及其保护状况开展一
次全面普查和评价,每3年对重点风景名胜资源及其保护状况开展一次专项调查和评价。

4.1.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根据风景名胜资源的属性与类型采取相应的基础性保护措施,根据风景
名胜资源的价值和保护状况采取相应等级的保护措施。

4.1.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报送和更新资源基础数据库信息,并应
配备必要的资源保护和监测设施。

4.1.4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将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监测、保护和研究等相关信息和材料电子
化,建立并动态更新资源基础数据库。

4.1.5
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与评价和科研宜委托具备相应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研究能力的第三方机构
或专家组开展,第三方机构包括高等院校、规划设计院、专业研究中心与研究所和非政府组织等。

4.2 资源调查与评价

4.2.1 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对象、内容与成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对象、内容与成果

资源类型

调查对象

调查类型

调查内容

调查成果

自然景观

资源

地质地貌景观、水系景 观、生物景观、气象景

观等

自然景观资源普查

1.资源本体

2.保存状况

3.潜在威胁

自然景观资源普查报

告及普查资料汇编

重点自然景观资源

专项调查

1.形成与变化过程

2.威胁类型及严重程度

3.已有保护措施及其有效性

重点自然景观资源

专项调查报告

GB/T 34335—2017

1(续)

资源类型

调查对象

调查类型

调查内容

调查成果

人文景观

资源

文物古迹景观、传统村落

景观、建筑景观等物质文

化景观资源,以及传统技

艺景观、民族民俗景观、

宗教礼仪景观等非物质

景观文化资源

人文景观资源普查

1.资源本体

2.保存或传承状况

3.潜在威胁

人文景观资源普查报

告及普查资料汇编

重点物质文化景观

资源专项调查

1.形成过程与文化意义

2.威胁类型及其严重程度

3.已有保护措施及其有效性

形成重点文化景观

资源专项调查报告

重点非物质文化景

观资源专项调查

1.资源的载体、演变、特征、

意义

2.传承所面临的困难

4.2.2
风景名胜资源的价值应从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历史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四个维度建立完善的

评价指标体系以开展评价。

4.3 资源保护措施

4.3.1 风景名胜资源的基础性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具体措施参见附录 A:

a)
应根据风景名胜资源调查与评价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设置
相应标识;

b)
应保护自然景观资源的自然过程、自然状态及其完整性,应保护人文景观资源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

c) 应提升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资源的质量。

4.3.2
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等级应符合表2的规定,基础较好的风景名胜区可适当提高保护等级。

2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等级

资源保护状况

资源价值"

保护等级"

保存完好、无潜在威胁

特级

维持现状

一级

维持现状

二级

维持现状

三级

维持现状

四级

维持现状

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维持历史

原貌但具有潜在威胁

特级

威胁控制

一级

威胁控制

二级

威胁控制

三级

重点监测

四级

定期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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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续)

资源保护状况

资源价值"

保护等级

略有破坏

特级

重点保护

一级

重点保护

二级

威胁控制

三级

重点监测

四级

定期巡视

严重破坏

特级

紧急保护

一级

紧急保护

二级

紧急保护

三级

紧急保护

四级

紧急保护

资源价值分级应符合GB 50298中风景名胜资源分级的有关规定。

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等级措施参见附录B。

4.4 资源动态监测

4.4.1
根据资源价值、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的情况,应制定资源动态监测方案、建立监测指标体系和设
定重点监测对象;重点监测对象应包括紧急保护、重点保护和重点监测的资源。

4.4.2
根据监测结果的分析评估,应更新相应的资源保护状况信息与保护等级和措施,并应提出下一
年资源保护与监测的重点目标。

4.5 科学研究

4.5.1
科学研究活动的开展应以支持风景名胜资源的严格保护与永续利用为原则。

4.5.2
科学研究活动开展前应制定科学研究计划,应阐明研究内容、进度安排、空间范围以及研究活动
对风景名胜资源的可能影响等内容。

4.5.3 科学研究活动的类型、内容和成果参见附录 C。

5 规划建设

5.1 一般要求

5.1.1 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应符合 GB 50298
的规定,批准实施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及时向社会公 开,供公众查阅。

5.1.2 建设活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5.2 规划审查

5.2.1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查应包括主导领域和相关领域的各专业构成;主导领域应

包括风景园林和城乡规划;相关领域宜包括地质地理、生物生态、建筑、环境、水文、旅游、文物等。

GB/T 34335—2017

5.2.2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技术审查要点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

5.3 标界立桩

5.3.1
风景名胜区边界和核心景区界限的确定应与设立时审定的范围或者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的
范围保持一致,并宜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基础上加密重要节点的经纬度坐标。

5.3.2 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界碑界桩的设置内容应符合表3的规定。

3 界碑界桩的设置、标注

范围

设置项目

设置位置

标注内容

风景名胜区

界碑

四至坐标点、天然和人工标志地段、人为活

动密集地段

风景名胜区名称、徽志图案、批准设立时间、

立碑单位和经纬度坐标

界桩

主要拐点坐标点

风景名胜区名称、徽志图案、序号、经纬度

坐标

核心景区

界碑

四至坐标点、天然和人工标志地段、人为活

动密集地段

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名称、徽志图案、

批准设立时间、立碑单位和经纬度坐标

界桩

坐标密度设置应能控制界线的基本走向

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名称、徽志图案、

序号、经纬度坐标

5.3.3 标界立桩工作应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批准之日起的1年内完成。

5.3.4 标界立桩的文档资料应包括图纸和文本,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图纸应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基础地形图,并应标注界碑和界桩分布点、界桩序号;

b) 文本应包括划定依据和原则、管控要求、资料汇总表。

5.4 分区管控

5.4.1
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分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实施分区管控。

5.4.2 分区管控的控制要求和内容应符合表4的规定。

4 分区管控的控制要求和内容

保护分区

控制要求

控制内容

一级保护区

禁止建设范围

除资源保护、生态修复、观景休憩、游览步道、生态厕所、游客安全等确需的设施 外,不应建设与风景保护和游赏无关的建筑物;原则上外来机动车辆不应进入;宜

开展观光游览活动,应严格控制游客容量

二级保护区

限制建设范围

区内除规划确定的必要的游赏服务设施建设外,严禁其他类型的建设。严格控制 区内设施用地规模、建筑规模、高度、布局、体量、风貌和色彩,做到与景区环境相

协调。严格调控机动车辆进入

三级保护区

控制建设范围

根据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要求,有序引导和开展各项建设活动,控制建设范围、 规模和建筑风貌,统筹协调资源保护利用与村镇建设、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维护

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景观风貌

5.5 建筑总量控制

5.5.1
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总量应当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调控,并按游览设施和居民点等分类进行

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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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预测的游客规模及每年游客规模变化趋
势,应对现有游览设施的用途和规模采取拆除、增建等调整措施。

5.5.3
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居民点调控类型,应对现有的居民点建设采取缩小、控制、聚居
等调控措施。

5.6 建设活动管理

5.6.1 建设活动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管理设施的建设;

b) 必要的游客中心、标志标牌等解说教育设施建设;

c)
必要的游客安全、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环境卫生、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火防灾、防震抗震、应
急救援等基础工程设施建设;

d) 必要的餐饮、住宿、购物、医疗、银行等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e) 适度的传统文化展示、传统文艺表演等文化设施建设;

f) 其他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

5.6.2 建设活动的审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项目的功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b)
项目的选址、设计方案、建设与运营对风景名胜区景观与资源的影响和保护措施;

c) 项目的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景观恢复、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措施或预案等。

5.6.3 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项目用地和规划设计条件等相关指标不得突破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控制要求;

b) 应进行多方案比选及影响分析;

c) 项目的景观风貌应与环境景观协调;

d) 项目建设不应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和游客安全。

5.6.4 风景名胜区区内及周边社区居民点内的下列活动应结合规划进行控制:

a) 住宅的新建、改建、加建等;

b) 道路、停车场、绿地等的建设;

c) 构筑物、相关配套设施等的设置;

d) 建筑景观风貌。

6 运营管理

6.1 一般要求

6.1.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遵循资源保护利用和游客服务公共性的原则,开展各类游览活动和经营
活动;营利性项目应实行特许经营,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6.1.2
风景名胜区开展的各类游览活动和经营活动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规定,并
应根据各类自然景观资源和文化景观资源的性质与特点,明确允许、限制、禁止开展的各类项目。

6.1.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对游客进行必要的资源保护科普和安全教育,对不同游览活动类型制定
相应的游览行为准则。

6.1.4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共服务信息,提供游客投诉受理与处理的渠道。

6.1.5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对社区进行风景名胜区重要意义和资源价值的宣传教育,培育社区保护
文化;引导社区开展符合风景名胜区公益性、有效展示风景名胜资源的业态,并应在符合风景名胜区保
护管理要求的经营场地范围内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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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游览组织

6.2.1 游客活动

6.2.1.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监测和预判游客活动强度,当游客活动强度有可能会对风景名胜资源
造成损害时,应采取限制游客人数、限制活动方式、缩小活动范围等措施。

6.2.1.2
游客活动地点的选择应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指定的游览区域和规划批准的活
动线路和地点。

6.2.2 游客量调控

6.2.2.1
游客量调控应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合理游客容量和极限游客容量为基础,并以此制
定游客量调控预案和开展游客量动态监测。

6.2.2.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众发布游客量预报、预警等公共服务信息;游客量达到极限游
客容量和合理游客容量的70%时应启动游客安全预警,游客安全预警等级应符合表5的规定。

5 游客安全预警等级

预警类型

预警等级

预警指标

游览高峰日的

极限游客容量

黄色预警

≥极限游客容量的70%

橙色预警

≥极限游客容量的80%

红色预警

≥极限游客容量的90%

非游览高峰日的

合理游客容量

黄色预警

≥合理游客容量的70%

橙色预警

≥合理游客容量的80%

红色预警

≥合理游客容量的90%

6.2.2.3
游客量调控措施应采取分时游览和分区游览等疏导组织方式,实时调控和监测。

6.2.3 解说教育

6.2.3.1
解说教育活动的开展应以宣传风景名胜区重要意义和资源价值为原则,并以此制定解说教育

规划。

6.2.3.2
解说教育规划应包括解说教育活动、解说内容、解说方式、解说设施和解说教育交流合作等

内容。

6.2.3.3
解说教育方式应涵盖人员解说和非人员解说;人员解说教育方式应包括咨询讲解服务、户外导
览活动、讲座等;非人员解说教育方式宜包括博物馆和游客中心展览、标志标牌解说、实地资源解说及演
示设备展示、网站展示、出版物及其他宣传资料等。

6.2.3.4
解说教育参与对象应包括游客、学生、社区居民等。

6.2.3.5
风景名胜区开展的青少年教育合作宜包括与学校开展的合作,结合学校的自然、历史等方面的
相关课程,在风景名胜区开展野外实践活动。

6.2.4 特殊活动

6.2.4.1
特殊活动开展的时间、地点、内容、应急事件处理等事项应制定相应的预案或管理规则。

6.2.4.2
活动举办方应采取预防或减轻不利环境影响的措施,并应在特殊活动结束后清理现场与恢复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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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运营维护

6.3.1 交通组织

6.3.1.1
风景名胜区的区外交通高峰时段的拥堵信息和疏导方案及措施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

6.3.1.2
风景名胜区的区内交通组织宜实行人车分流,科学调度运营车辆,并应制定高峰时段的应急

预案。

6.3.2 安全与应急

6.3.2.1
资源环境的潜在威胁、事故和紧急情况等资源安全应建立监测体系。

6.3.2.2
游客活动的潜在危险、避险、撤退、搜寻、救援、紧急医疗服务等游览安全应建立安全监控和紧
急救援救助体系。

6.3.2.3
重大或突发事件制定的安全预案和应对措施应进行事先预演。

6.3.3 业态管理

6.3.3.1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与协调周边社区和居民参与的权利和

利益。

6.3.3.2
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及其经营计划应向社会进行公示。

6.3.3.3
日常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环保卫生和安全等管理内容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

6.3.4 社区参与

6.3.4.1
社区参与机制的建立应以保证社区参与的有序性和连续性为原则。

6.3.4.2
社区参与的内容应包括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规划与决策、资源保护、解说教育、环境卫生管理、
旅游经营、交通运营和紧急救援等风景名胜区公共管理事务等。

6.3.5 信息化管理

6.3.5.1
风景名胜区应对资源保护、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建立档案,内容包括图纸、数据、文字、视

频等。

6.3.5.2
资源保护资料应永久保存,并应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相关文件的规定。

6.3.5.3 规划建设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应符合GB/T 50328
的规定。

6.3.5.4
数据信息档案应做好信息系统网络平台的备份和动态信息的更新。

7 管理评估

7.1 内部评价体系

7.1.1
以本标准为基础,应本着公开透明、全面和系统的原则,明确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风景名
胜区管理标准,并宜建立自我评价体系或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7.1.2 应建立管理质量的评价制度。

7.2 社会评价体系

7.2.1
在实施本标准的基础上,宜开展对风景名胜区管理质量的社会评价,内容包括:

a) 按有关标准的要求每年开展游客满意度测评;

b) 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的管理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

c) 网络、广播、电视及报刊等媒体公布的评价。

7.2.2 社会评价的实行应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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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资料性附录)

风景名胜资源基础性保护措施

风景名胜资源基础性保护措施见表 A.1。

A.1 风景名胜资源基础性保护措施

基础性措施

具体资源类型措施

确定风景名胜

资源保护的范

围并设置标识

自然景观资源

1.确定重点保护的地质遗迹、地貌景观保护范围并设置标识;

2.确定泉流、瀑布、河段、湖泊、湿地等水体景观保护范围并设置标识;

3.确定重点生物景观的保护范围并设置标识

人文景观资源

1.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其建控地带范围并设置标识;

2.确定其他人文景观资源的保护控制范围并设置标识

保护自然景观 的自然状态, 保护人文景观

资源的完整性

自然景观资源

1.保护地质地貌景观要素与自然状态,防止人为破坏或非正常退化;

2.保护水体景观的自然状态,防治水体污染;

3.保护气象景观,防止大气污染;

4.保护生物景观,防止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物种入侵;

5.根据景观资源特点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

人文景观资源

制定防火、避雷、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针对性保护措施,并根据需

要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

提升自然与人

文景观资源的

质量

自然景观资源

1.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林木的抚育;

2.古树名木的养护复壮;

3.景观风貌提升;

4.生态修复

人文景观资源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各类人文景观资源进行修缮和保养;

2.促进非物质文化景观资源的传承、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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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资料性附录)

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等级措施

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等级措施见表 B.1。

B.1 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等级措施

保护等级

保护措施

紧急保护

立即停止对风景名胜资源有影响的活动,组织力量对受损资源进行抢救与修复

重点保护

限制对风景名胜资源有影响的活动,为资源的自然恢复创造条件,不能自然恢复的资源应对受损

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人工干预修复

威胁控制

限制对风景名胜资源存在潜在影响或已经造成轻微影响的因素

重点监测

对景观资源本体及其影响因素进行重点监测,对恶性变化进行预警,状况恶化的资源应转为紧急

保护或重点保护;根据风景名胜资源的具体状况,针对不同等级的监测对象制定相应的预警条件

定期巡视

以月或季度为周期定期巡视,如资源状况恶化须转为上述紧急保护、重点保护、威胁控制、重点监

测的相应类型

维持现状

维持现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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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资料性附录)

科学研究活动的类型和内容

科学研究活动的类型和内容见表C.1。

C.1 科学研究活动的类型、内容和成果

研究类型

具体研究内容示例

成果及资料归档

风景名胜

资源本体

研究

资源本体

1.地质地貌景观、水体景观、气候景观、生物景观等自然科学研究;

2.历史、社会、文学、建筑、音乐等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1.野外调查收集的信

息、样品或其文字、 影像记录、研究报告

及发表的学术作

品 等 ;

2.研究成果归档入资

源保护基础数据库

资源价值

1.风景名胜资源的形成与演变过程研究;

2.风景名胜资源的科学价值、美学价值、生态价值与历史文化价值

研究

风景名胜

资源管理

研究

资源保护

1.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状况评估和自然与人为影响因素评估;

2.风景名胜资源动态监测及预警技术;

3. 自然景观资源的保护、恢复技术研究,人文景观资源的保存、修复

技术研究

资源利用

1.资源的多样化可持续利用模式研究;

2.资源利用相关的设施现状评估与改进研究,包括解说系统、交通

系统、游览服务设施系统等;

3.游客研究,包括游客容量、游客调控、游客安全应急、游客构成与

偏好和游客满意度等

管理研究

与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关的规划管理、运营管理及管理质量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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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规范性附录)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技术审查要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技术审查要点见表 D.1。

D.1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技术审查要点

规划类型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总体

规划

规划范围

1.规划范围、规划边界和核心景区边界描述、四至经纬度坐标、主要拐点经纬度坐

标、重要分界地段经纬度坐标;

2.规划面积、核心景区面积;

3.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衔接关系;

4.规划范围调整专题论证

规划性质与目标

1.风景名胜区性质确定;

2.规划目标的定性描述和定量指标

资源评价

1.资源特色和美学价值、科学价值、生态价值、历史文化价值;

2.资源分级和分类;

3.资源利用条件

关键指标

1.建设用地控制:用地类型、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

2.建设强度控制:绿地率、建筑总量、建筑限高、建筑功能、建筑风貌与色彩等;

3.环境保护控制:大气环境质量要求、水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质量要求等;

4.交通设施控制:出入口、交通方式、道路宽度、停车泊位数量和分布等;

5.床位规模控制:旅游床位规模、等级、定位、分布区域;

6.游客容量调控:日极限游客容量、日游客容量、瞬时游客容量

保护分区

1.保护分区: 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保护要求和管控措施;

2.重要景观资源专项保护措施

游览设施

1.旅游服务设施设置:标示标牌、游客中心、餐饮和住宿、旅游购物、游览交通;

2.管理服务设施设置:管理办公、售票服务、环境卫生、医疗和应急救援、治安

管 理 ;

3.重点建设区域的用地适宜性分析;

4.重要项目的选址、布局、规模、高度等;

5.重要建(构)筑物的景观视线影响分析,设计方案引导措施

居民点建设调控

1.社区建设:人口调控、居住人口密度、人口迁移、社区组织;

2.经济发展:主导产业、旅游产品;

3.居民点房屋:住宅、公共建筑

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分类、土地利用平衡

详细

规划

规划定位

1.规划范围和规划区域的定位;

2.总体规划相关要求;

3.规划目标,发展控制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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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 续 )

规划类型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详细

规划

规划范围

1.规划范围的资源、环境和用地条件;

2.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的范围边界

建设控制指标

1.总量指标:总用地面积、总工程量、总建筑面积;

2.建筑建造: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底面积、建筑层数、建筑用地边界拐点坐标;

3.道路交通:各类人行、车行出入口位置、宽度、定位坐标以及无障碍设计,地上、

地下停车场和泊车位;

4.景观绿化:绿地布局、植物配置;

5.竖向设计:地表改变率、土方平衡

专项规划(规划分两个

层次,总体规划和详细

规划,专项规划是详细

规划里的一部分内容,

不宜在条文里出现)

1.综合设施、游赏组织、居民点建设引导;

2.土地利用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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